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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29号之一

张军与付小君赵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赵小虎,付小君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31号。被执行人赵小虎,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赵山村一组。被执行人付小君,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赵山村一组。本院确定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小虎、付小君长期外出打工也查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