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722号
原告:黄可祥,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罗文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罗育鑫,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祥与被告罗文升、罗育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可祥于2017年4月28日以对被告的欠款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可祥负担。
审判员 方文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国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