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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722号

黄可祥与罗文升、罗育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可祥,罗文升,罗育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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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722号

原告:黄可祥,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罗文升,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罗育鑫,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祥与被告罗文升、罗育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可祥于2017年4月28日以对被告的欠款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可祥负担。

审判员  方文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国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