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执308号

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龚某,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冯某,女,傣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申请执行人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某于2017年4月1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81执3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东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曰

书记员  宋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