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12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立达小区南门西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16648953。
负责人:郭峰,职务行长。
被告:朱参观,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刘梅花,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周国平,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张明利,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周站站,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胡远远,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朱参观、刘梅花、周国平、张明利、周站站、胡远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山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