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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字第174号

郭昌安与陈文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昌安,陈文友,郭昌安,陈文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郭昌安,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昌安与被执行人陈文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汉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文友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昌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友支付下余保修金款31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友已自觉履行2000元,下余款项1129元陈文友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汉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其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志刚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马文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