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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580号

吴小兵与丁均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小兵,丁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兵。

被执行人:丁均国,十堰市房县广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主。关于吴小兵与丁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小兵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均国下落不明,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吴小兵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25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尊玖

审判员  罗和武

审判员  张 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