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282号罪犯王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11日作出(1994)廊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作出(2001)冀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7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31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毓兰
审 判 员 朱彦兵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