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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232号

张希升与怀来荣庆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希升,怀来荣庆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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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怀来��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232号

原告:张希升,男,193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荣庆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三堡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亚广,董事长。委托

诉讼代表人:吴漠尘,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希升与被告怀来荣庆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希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管道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房屋损失暂定为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荣庆家园A区11#楼1单元102、202号房业主。2015年9月下旬,该楼底商发现地板砖���隙处往外涌水,后经物业公司告知系楼内消防管道老化漏水所致,且水表显示共跑水5378吨。2015年11月25日晚该楼再次出现大量漏水现象,并且全楼停水。因漏水造成整栋楼发生不均匀沉降,原告房屋外墙体也出现裂缝现象。因原、被告双方无法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为维护原告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荣庆家园A区11#楼的开发商,该楼盘已交付业主使用数年。原告所有的荣庆家园A区11#楼的消防管道系该楼全体业主所有,被告并非是漏水的消防管道的所有权人,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希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春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