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69号
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55号紫晶观邸小区1号商务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08269954。
法定代表人:刘艳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张园,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祥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