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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74号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赵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赵振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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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0821104-X。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振华,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本院在执行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雁���

代理

审判员 冯 志 鹏

代理

审判员 聂 光 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万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