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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094号

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昌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池良。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6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34551.5元,违约金248774元(前期违约金200000元;后期违约金以1434551.5元为基数,按年百分之七点二的利率标准,从2016年11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止,为48774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6025.5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6444元、执行费19161元,共计17249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49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