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449号
原告:孙晓龙,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白长宝,男,1972年7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龙与被告白长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长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万 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忠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