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4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龙洪刚与被执行人罗新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洪刚,罗新平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龙洪刚,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被执行人:罗新平,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龙洪刚与被执行人罗新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就被执行人罗新平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罗新平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震 龙

审判员 张 吉 辉

审判员 ���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