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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194号

徐淑珍、李歆奕、李歆竑、李歆喆与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淑珍,李歆奕,李歆竑,李歆喆,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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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194号申请执行人徐淑珍。申请执行人李歆奕。申请执行人李歆竑。申请执行人李歆喆。被执行人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2.6238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贾思军

审判员  边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谷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