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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181号

吴生发申请执行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生发,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吴生发,男,生于1949年6月13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王瑶乡羊圈沟门村。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陕西省子长人,建行安塞支行职工,住安塞区城。本院在执行吴生发与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吴生发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81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