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吴生发,男,生于1949年6月13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王瑶乡羊圈沟门村。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陕西省子长人,建行安塞支行职工,住安塞区城。本院在执行吴生发与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吴生发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81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