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685执523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田建卫缴纳罚金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田建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建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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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田建卫缴纳罚金一案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685执523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田建卫缴纳罚金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田建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建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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