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孔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3)泗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国玲
审判员 张祥峰
审判员 巩清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