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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48号

王某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孔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3)泗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国玲

审判员  张祥峰

审判员  巩清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