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87号
原告:凌付权,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
被告:王明松,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身份信息证明)。
原告凌付权诉被告王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凌付权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付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凌付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付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凌付权负担。
审判员 贾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练倍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