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488号
原告:尹国品,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被告:云南中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汉平,该公司负责人。地址:昆明市新闻路53号。
委托代理人:李怡然,开远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品诉被告云南中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国品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国品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6.00元,由原告尹国品负担。
审判员 李亚眉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