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郑树军,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郑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57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84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树军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哈双路房产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