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焦赠庭,男,200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
法定代理人:高宜珍,女,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执行人:焦学暖,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申请执行人焦增庭与被执行人焦学暖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胶南少民初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胶南少民初第129号民事调解书针对本次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