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373号
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丰泽园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靳平花,经理。
被告:李廷武,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廷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芳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