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薛万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王林涛,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薛万磊与被执行人王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20768.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17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