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204号
原告:刘红平,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罗金福,男,196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罗件根,男,195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罗美林(罗米林),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平与被告罗金福、罗件根、罗美林(罗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被告同时支付了借款600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为由,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喻国弟
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
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玲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