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63号申请人许伟,男,汉族,干部,住嫩江县。申请人许东东,男,汉族,职工,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许红,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宋强,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保安,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许伟、许东东申请执行许红、宋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5)嫩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