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395号
原告:常燕红,女性,年龄21。
被告:孙兴博,男性,年龄27。
原告常燕红诉被告孙兴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常燕红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燕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常燕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常燕红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