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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936号

高纪和与时成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纪和,时成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936号原告高纪和,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被告时成阁,男,1965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纪和诉被告时成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成阁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纪和负担。

审判员  李凤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瑞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