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威,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78-8号4单元4层12-16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滨,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亚威与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沙款152237.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15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车库的房产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