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59号
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临邑县。刘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本院已作出(2013)临邢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军银行存款25718元。2015年7月15日刘军又因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四年,现在服刑。经向房产、土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欣
审判员 刘光颖
审判员 吕照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