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张继忠,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和村*组。
被执行人:张福彬,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城子村*组。申请执行人张继忠与被执行人张福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继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美菊
审判员 王文泉
审判员 崔卯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