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苗超,女,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邢英,女,系原告苗超之母。
被执行人:苗增滋,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苗超与被执行人苗增滋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黄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黄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针对本次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