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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65号

吴连柱与江玉成、刘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连柱,江玉成,刘建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65号

申请执行人:吴连柱,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港口集团东联分公司灌包队工人,住本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江玉成,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本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刘建,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港口集团东联分公司灌包队工人,住本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吴连柱与被执行人江玉成、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查找亦未找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周 颜

审判员 孙红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茆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