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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941号

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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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941号

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衡阳市珠晖区广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2920元(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限期原告提供���告确切送达地址,或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均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海雁

审 判 员  朱灿灿

人民陪审员  彭章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