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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633号

张齐喜与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齐喜,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张齐喜,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代理人:徐殿英,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魏普照,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齐喜与被执行人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黄仲案字(2016)10744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工伤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黄仲案字(2016)1074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