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15号原告李文兵,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陆玲,女,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文兵与被执行人陆玲、张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全部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茆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