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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5号

罗科文申请执行黄金权、邓先兵民间借贷纠纷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科文,黄金权,邓先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5号申请执行人罗科文,男,生于1973年2月11日,汉族。住盐源县梅雨镇双狮村*组*号。被执行人黄金权,男,生于1971年6月13日,彝族,住盐源县卫城镇香房村**号*幢*号。被执行人邓先兵,男,生于1988年7月2日,汉族,住盐源县树河镇白岭岗村*组**号。申请执行人罗科文申请执行黄金权、邓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科文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科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盐源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建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淋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