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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369号

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春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369号

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丰泽园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靳平花,经理。

被告:谢春兰,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芳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