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61号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法定代表人唐渝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荣,女,汉族,生于1981年,户籍住址:住四川省平武县。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炆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