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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61号

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天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61号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法定代表人唐渝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荣,女,汉族,生于1981年,户籍住址:住四川省平武县。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炆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