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瑶,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陈宇光,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店长,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谢瑶与陈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