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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49号

冯学峰、曹振龙申请执行宁夏利丰中盛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学峰,曹振龙,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冯学峰,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化子坪街道,身份证号码610624198609203232。申请执行人曹振龙,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延安市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县城,身份证号码610625197802210778。

被执行人: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庆燕鸽湖基地2-2-12-221号。法定代表人张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学峰、曹振龙申请执行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利丰中盛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案件款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三

书 记 员  黄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