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340号原告尹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邹勇,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徐庄村*组梁冲。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忧虑,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襄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