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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340号

尹某某与襄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某某,襄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340号原告尹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邹勇,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徐庄村*组梁冲。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忧虑,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襄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