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628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
负责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全,该行职工。
被告:黄勇军,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黄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黄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石彦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