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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6号

童俊杰申请执行彭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俊杰,彭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童俊杰,男,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彭彬,男,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童俊杰与被执行人彭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吴功明

审判员  余小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