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同金,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立波,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王熙忠,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同金与被执行人刘立波、王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黄民初第1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1240.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42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