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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77号

刘尚利与乔凯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尚利,乔凯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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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刘尚利,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凯考,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0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尚利申请执行乔凯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凯考支付申请人刘尚利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沁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