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鄢金发,男1955年2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望江县。被执行人余雷生,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余雷生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春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