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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628号

徐正泉、尹艳花与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正泉,尹艳花,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徐正泉,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尹艳花,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正泉、尹艳花与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32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66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