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徐敏,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徐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敏银行存款23022.0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山支行,账户13×××6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王中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