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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360号

张建、徐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徐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徐敏,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徐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敏银行存款23022.00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山支行,账户13×××6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王中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