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727号之一

李鸡换与XX、蒲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鸡换,XX,蒲苗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鸡换,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XX,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蒲苗苗,女,199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鸡换与XX、蒲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XX、蒲苗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XX、蒲苗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二被执行人XX、蒲苗苗向申请执行人李鸡换偿还借款10.9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二被执行人XX、蒲苗苗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李鸡换、被执行人蒲苗苗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

一、二被执行人XX、蒲苗苗所欠申请人李鸡换借款10.9万元,该款二被执行人XX、蒲苗苗已陆续偿还申请人李鸡换共计24000元,现下剩借款8.5万元,由被执行人蒲苗苗于达成协议之日偿还申请人李鸡换借款2万元,剩余借款6.5万元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偿还15000元、2017年11月30日偿还15000元、2018年2月28日偿还15000元、2018年2月28日偿还15000元、2018年5月30日偿还2万元。迟延履行金申请人李鸡换自愿放弃。

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书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240元、执行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执行人蒲苗苗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杨艳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