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1执147号兰明柱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济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明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将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兰明柱的投资差额损失、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共计42282.43元打入本院帐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上述款项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兰明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济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